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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
可以采取下列方法来解除劳动合同: 1、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来解除; 3、劳动者提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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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下列方法来解除劳动合同: 1、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来解除; 3、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来解除; 4、具备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合同未到期就是解除,到期就是终止。劳动者死亡,退休,用人单位倒闭,破产等情况,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即为终止。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1)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 (2)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3)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按时解除; (5)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索取赔偿: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期限、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必经流程)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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