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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构成走私武器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3、对象要件: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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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一般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
走私武器和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和弹药出国的行为。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我国现行刑法。根据修正案,取消了走私武器和弹药罪的死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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