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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一、监外执行保证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第八十二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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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1,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保证义务:监督被监外执行的罪犯遵守有关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发现被担保人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负责赡养或抚养被担保人,照顾被担保人的生活就医,保护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担保人不愿意继续担保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提出,执行机关应当责令被监外执行的罪犯另行提供担保人,逾期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应当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刑罚。 2,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执行机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协助监外执行对象脱逃,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3.可能会承担保证金。 4.最终以保证书上的内容为准。
1、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3)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4)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 2、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无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罪犯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原所在单位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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