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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资金安排、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道路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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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客运班线和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本条例施行前未核定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期限核定手续。逾期未申请办理经营期限核定手续的,对超过同等级客运车辆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注销其相应的班线经营许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重新提出申请。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四)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的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人生活服务的客运、货运汽车和仅在工域内的货运汽车及吊车、铲车等装卸机械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学校校车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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