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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女职工合法生育的,配偶享有护理假25天。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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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产假,又称陪护假,护理假,是女方依法生育,给予男人为护理生产配偶的特定假期,国家未作专门规定,一些地方法规对此是有规定。一般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出于对晚育女职工的奖励。陪产假期各地不一,如贵州、重庆、天津等省市规定7天,上海规定3天,河北、陕西规定10天,山西、四川和辽宁规定15天,规定一个月,具体天数见所在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婚假最多13天产假最多183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10天假期,可以休13天婚假,产假在原有法定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了60天,参加孕前检查的,还可再增加10天产假。 照此计算,参加了孕检的女职工如果其顺产一孩,可休产假天数为98天+70天共计168天产假,如果为剖宫产一孩,则再增加15天,一共可休183天产假。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与已婚者享受同等住房待遇。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具体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20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这是陕西晚育陪产假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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