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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中的生理需要因素主要有饮食、环境、卫生、休息等类型,主要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就餐、饮水、通风、取暖、降温、上厕所...
应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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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某企业的一名职工,一日,在工作时间出去上厕所,由于地滑摔伤。单位认为A上厕所与从事的本职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不支付其医疗费。A到当地司法所咨询自己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上厕所虽然是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单位片面地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故不认为是工伤,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相悖,也有悖于社会常理。A受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解娜)阅读延伸:工伤赔偿工伤待遇
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中的生理需要因素主要有饮食、环境、卫生、休息等类型,主要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就餐、饮水、通风、取暖、降温、上厕所、洗澡、工间休息等行为。从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角度分析,劳动者的这些生理需要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且必须是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要素紧密相关联的。
没到下班时间,工作当中短暂休息或上厕所受伤也算工伤,这是人的生理需要,和工作密不可分。【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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