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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滥用带来的问题: 1、浪费司法资源。 2、加大调解难度。 3、损害司法权威。 4、侵害对方利益。...
一、财产保全滥用带来的问题 (一)浪费司法资源。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必然会增加法院财产保全方面的工作量,进一步加剧了当前面临的案多人少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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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浪费司法资源。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必然会增加法院财产保全方面的工作量,进一步加剧了当前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 2、加大调解难度。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更趋激烈,且债权人自以为掌握主动权,不同意对债务人让步,给法院调解工作加大了难度,不利于纠纷的有效化解。 3、损害司法权威。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而法院最终的判决数额通常远远小于查封标的,致使债务人对法院产生误解,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4、侵害对方利益。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一般会影响到债务人的生产或生活,尤其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一些债务企业因此将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企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利害相关人员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的话,合法权益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可以向被保全财产的所在地、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对事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必须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因此,由此可见,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在30天以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必须在一个月以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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