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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一些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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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重大涉外事件是指争论目标金额大、事件复杂、居住在海外的当事人数多的涉外事件。本辖区的重大影响是指案件的影响超过基层法院的辖区,对中级或中级以上法院的辖区产生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事件包括(1)、海事、海商事件、这样的事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现在在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设立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是中级法院,他们的事件范围由最高法院决定(2)专利纠纷事件具体包括专利行政事件和专利民事事件,专利民事事件包括专利侵权、转让专利权、专利许可等引起的纠纷,专利民事件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和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3)重大台湾、澳大台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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