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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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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划拨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相关设计单位不得进行项目设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用地界线和建筑控制类型;(二)地块控制指标、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交通设计和管线综合;(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四)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控制线、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位数量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建设的控制指标等,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实施的需要,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建筑形式、色彩、风格等引导性内容,调整为强制性内容。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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