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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会议没有安排审议时间的书面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书面审议意见;也可以在分组会议、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发表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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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必须在受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议案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委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和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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