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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社保跨地区转移接续办理方法: 根据2010年1月1日出台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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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社保转移手续如下:所需资料:①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的社保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②离职证明、户籍迁出证明、工作调函(三者之一)。办理流程:①参保人本人持所需资料到参保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凭证》;②参保人携《参保缴费凭证》交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如下手续两地的社保局自己处理,不用本人办理的,不用担心:即转入地的社保局出具社保接收函,把接收函交给原来工作城市的社保局,原社保局把钱汇入现在社保局的账户就完成社保转移手续了)。
办理跨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如下: (一)参保人须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障分局打印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一份; (二)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者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三)当跨省转移的参保人没有重新就业参保以及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和女性年满四十周岁并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保险帐户; (四)由参保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直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如何办理跨省社保转移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办理社保转移接续手续,原参保地与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45天内办结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程序。 具体的流程为:参保人提出申请———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新参保地15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原参保地发函,不符合条件的作出说明)———原参保地收到函15日内办理各项手续(参保人员欠费的,在本人补缴后办理手续;本人无力补缴的,欠缴费时间暂不计算缴费年限,补缴后再计)———新参保地收到转移的关系和资金后15日内办结。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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