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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加强对农村污染防治的财政支持

2022-09-13
根据《法》第五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自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促治”政策,扶持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200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明确了“以奖促治”政策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以及实施范围、整治内容和成效要求等,并对实施程序和监督考核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地方责任和部门分工。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的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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