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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书不是证据,证据是下达决定书之前所做的笔录、照片等。 2、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
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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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执行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是指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处罚法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义的行政处罚法泛指一切有关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中国的立法体制,行政处罚法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宪法。法律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法律。中国许多现行法律都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法规涉及到各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大多数行政法规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最广泛的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规章规章是特定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委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员会依法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规章作为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大量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如《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因此,规章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行政处罚法除了以专门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形式表现以外,大量的是以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和行政处罚专章的形式存在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行政不作为问题: 行政不作为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主体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却不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 一、行政不作为的表现 (一)行政职责范围实施方面: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正常公务,不履行首问责任人的职责;对属于行政职权范围、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事项,或按要求补齐材料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受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对来文、来电、来函,不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丢失、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 (二)行政程序实施方面:不按程序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投标、拍卖、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未说明不受理理由;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工作中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 (三)行政责任实施方面: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出现严重责任事故;被投诉单位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信件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额外要求和条件,有意刁难服务对象等。 (四)行政执行实施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未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未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主管部门未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的陈述、申辩。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1、是行政不作为申请要件——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 按照行政主体能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类。对照《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第(四)、(五)、(六)项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的可以申请复议的三类行政不作为案件看,可以发现,除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种类得到扩展外,另一个细微变化是:《复议条例》第九条第(六)项单纯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可以申请复议;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项则强化规定,“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可以申请复议。可以发现,立法者在此突出了“申请”这一前提条件。再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的三项规定来看,可以申请复议的三类行政不作为,均有“申请”这一前提条件。从这些变化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现在的态度是,行政主体只在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依法履行时,才构成行政不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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