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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1、《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如下: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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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的用途;(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关于农村的土地,依然不是我们农民个人所有的,虽然农村的土地和城市的土地制度存在很大的不同,但是唯一不变的就是土地的所有权人还是国家,农村的土地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是属于集体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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