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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2020-12-25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相关法规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第九节   重大的集团犯罪案件和流窜作案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前款规定的羁押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15日前,制作《呈请延长羁押期限书》,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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