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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房屋租赁居间,是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以居间人的身份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媒介服务,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
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指房产居间人(房产中介)向委托人(出卖方、买受方)报告订立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地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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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不等同于拥有居住权。居住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住房及相关附属设施内依法享有占据和使用的权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多样,既可以通过遗嘱或遗赠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据各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实现。虽然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期间同样可享有所租赁房产的占有权与使用权,然此种权利并非居住权的全部内涵。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A、承租人负有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如果对于租赁物的用途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使用的义务。违反约定或违反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承租人负有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维护租赁物的义务,因承租人保管、维护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C、承租人负有意欲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情形下,需要通知出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改善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D、承租人负有意欲对租赁物进行转租,需事先与出租人交涉的义务,取得其同意方可转租,未经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E、承租人负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支付租金的义务。 F、承租人负有在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及时通知出租人的义务。 G、承租人负有在租期届满后,交付租赁物时,保障所交付的租赁物符合按照约定用途或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状态的义务。 H、承租人负有遵守双方租赁合同之中合法有效的其他的约定的义务。
房屋租赁当事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产权使用或委托管理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到市房管部门下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提出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租赁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勘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颁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登记备案自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结。房屋租赁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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