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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是构成特殊的实质条件。(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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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所谓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与一般累犯相比,特殊累犯没有刑种(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前后罪时间间隔(5年)的要求。
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任何一种。 2.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以后任何时间。 2.前罪和后罪都是年满18周岁时犯的。 执行完毕:判主刑,主刑执行完毕;只判附加刑,附加刑执行完毕 如果前后犯罪中只有一个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一种,按一般累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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