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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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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没有具体规定村民是否可以放弃宅基地使用权 。但是,作为权利主体,你可以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有权依法利用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于土地管理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登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民个人是不允许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如果因为子女长大需要单独空间的,只要年满18周岁,就可以独立分户申请改扩建。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已改为居委会的,按照到2005年12月31日止符合分户条件的人数以及每人不超过8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固化。对尚未改为居委会的村,按照到2008年12月31日止符合分户条件的人数以及每人不超过8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固化”。有关宅基地的固化问题目前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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