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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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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有,公司搬迁,对于职工属于变更了就业地点,是超过合同的附加责任。如果没有在签定劳动合同前申明,职工因为不能克服迁址后的困难而辞职,这个辞职是单位造成的,单位应该按无故辞退员工给予补偿。
要看搬迁的地方有没有超出员工与工厂的劳动合同里规定的工作地点,超出了员工可以不去,工厂要赔偿的。比如原来的劳动合同里写明了工作地点是上海市,工厂从松江搬到了崇明,那就没超出规定,员工不去工厂可不赔偿;如果工厂从松江搬到了江苏昆山,这就超出了规定,员工不去,厂里就要赔偿员工。
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需经劳动者同意,要是以劳动者不同意变更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视为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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