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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争夺市场,专利诉讼过程中需要掌握一些技巧。首先要判断专利的稳定性。发明专利经过实质性审查,稳定性很强,而实用新型和设...
专利诉讼的目的往往都是为了争夺市场,专利诉讼过程中有必要掌握一些技巧。 首先要判断专利的稳定性。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稳定性很强,而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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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判断专利的稳定性。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稳定性很强,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只经过形式审查,因此在起诉时最好先申请评价报告,评估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 2、二是收集有效证据。专利权人应当通过公证机关或行政机关收集对方侵权的证据,以及侵权数额的证据,获得侵权事实与侵权数额的证据是原告取胜的关键。对于专利权人自行难以搜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而对于被告一方来说,可以采用无效抗辩、在先使用抗辩,合法来源抗辩,或者是现有技术抗辩。如果有合理的抗辩理由,被诉侵权人可以免于赔偿。
撤销侵权赔偿纠纷后也可以起诉。撤销诉讼后,如果纠纷尚未解决,可以再次起诉。起诉没有时间间隔限制,即法院裁定允许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但对离婚案件,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专利侵权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1、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依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的发生地。(1)原告仅起诉制造者的,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原告同时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制造地和销售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3)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的,原告向销售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相关知识《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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