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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营住宅申请程序如下:(1)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2)乡(镇)国土所(非耕地)或县国土局(耕地)派遣人员实地调查(3)村民向乡(镇)国土所收到村民建设用地申请书,填写表格后,本组村民户主签字盖章(包括邻居),对邻居无影响的,村、组发表意见后提交(镇)国土所(4)乡(镇)国土所审查,测量绘制用地平面图,乡(镇)人民政府审查(5)县国土局、建设用地缴纳规定费的县人民政府批准的(7)国土地所委托乡(镇)国土地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乡(8)国土地建设用地验收的乡(村)。
1、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回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2、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3、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权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政策性问题建议咨询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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