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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者因被盗等原因而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婴儿家庭的户口簿和原签...
孩子出生证明丢后,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详细内容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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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可以有孩子父母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补办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如果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因被盗或原始凭证丧失,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家庭户口簿及原签单位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颁发。所有签发单位应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要求,指导孕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准备,自觉申请。
遗失儿童出生证明的补充方法:首先,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然后,发行机构在审查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发行机构提供的发行记录等相关材料后进行补充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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