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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有严格的界限,其主要区别是: 1、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即原、...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即他们之间对其实体权利的认识没有争议,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有独立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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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什么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共同诉讼是一回事吗?!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他人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就案件的诉讼标的而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原、被告任何一方都没有共同权利或义务,在诉讼中,第三人是作为独立的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其主张与原、被告均不相同。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同于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讼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无相同性质的分别针对于同一利害关系相对方的诉讼标的存在,因此,他也不同于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与他人的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与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所涉及的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与他人的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他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不涉及到该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与诉讼当事人中的某一方之间存在着一个实体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与本案诉讼标的有牵连关系,第三人在该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状况直接影响到了与其有关系的那方当事人在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从参加诉讼的形式上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站在与其有法律关系的一方,从实质上讲,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是独立的,他不受制于他所支持的一方当事人。主要表现在:第一,他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第二,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第三,一审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其对该判决不服时,有权单独提起上诉。第四,本诉讼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协议如涉及第三人承担义务时,应征求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不同意的,对其不发生效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居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与本诉讼的当事人在地位上有所差别,主要表现在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有一定的差别。根据《意见》第66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完全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因此,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来看,其和普通的共同诉讼还是有区别的,一是地位不同,二是对诉讼标的的请求不同,三是权利义务也不同。
1、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 (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即原、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或者享有共同权利,或者承担共同义务。 (2)、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是两个诉的合并审理,有两个诉讼标的。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讼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存在共同权利或义务。 2、诉的分离不同: (1)、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论当事人的人数有多少,都不能分开审理。如果起诉或者应诉时有遗漏当事人的情况,只能追加为共同诉讼人,不得另行起诉。 (2)、而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尽管与本诉讼有密切联系,毕竟可以分开。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参加已经开始的本诉,也可以另行起诉。 3、对立方不同: (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他们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对立; (2)、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是对立的。 4、诉讼地位不同: (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 (2)、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是原告。 5、参诉时间不同: (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参加诉讼,也可以在诉讼程序开始后追加进来; (2)、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在本诉讼开始后参加进来。 6、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 (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全体承认,才能对全体发生效力;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独立行驶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主体,他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三个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 (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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