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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机动车损失的,费用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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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最高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1、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根据《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所以关于营养费赔偿的明确标准并没有,一般认为,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即只有医嘱上明确标有“营养费”三字才可请求。营养费的计算方式: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根据不同的鉴定机构,具体收费不同。患者家属或医疗机构应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交通事故鉴定费用指为了收集证据,找到交通事故原因,正确划分责任和后期伤者伤残鉴定而做的一些鉴定工作而收的费用。比如车辆刹车,轮胎,灯管,转向的检验;血液乙醇的检验,尸体的检验,车速的鉴定,等等。 交通事故鉴定费用包括交警处理阶段的车辆检测鉴定、伤者伤情鉴定;法院审理阶段的伤者伤残鉴定、车辆损失鉴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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