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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于浙江省台州市,农民。2015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未羁押),同日转为取保候审。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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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这个行政机关执行民事裁定书,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目前的这个撤回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可以这么写:××××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证保……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裁定:……(写明裁定主文)。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解除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的……(写明保全对象名称)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执行异议申请书异议人: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丁家庄XX号。申请事项申请人民法院撤销(2014)中法执字XX号执行案件。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与王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并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济民五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异议人不服此判决,于2014年5月18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异议人与王中兵于2014年6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异议人撤回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作出(2014)鲁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异议人撤回上诉。现王中兵向贵院申请(2014)济民五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贵院已立案受理(案号:(2014)中法执字XX号)。据此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一审判决后,异议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未发生效力;同时二审审理期间,异议人与王中兵达成和解协议,一审判决应视为撤销。故此王中兵根据未发生效力的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望贵院查明事实,撤销(2014)中法执字XX号执行案件。此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异议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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