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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资总额”是指每一个企业、每一个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但在实践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常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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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有两点需要强调:一是支付的对象是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临时工等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所有劳动者;二是工资的构成是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金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缴费率之积。工资总额是指每个企业、每个有员工的个体工商户直接向本单位全体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缴费率是指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业差异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水平确定的每个企业、每个有员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实际费率。
《》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资总额”是指每一个企业、每一个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丁的劳动报酬的总额。“缴费费率”是指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保险条例》第8条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以及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所确定的每一个企业、每一个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实际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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