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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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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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