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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称为批捕在逃。如果案件的证据没有发生变化,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永远在追诉期内,直至其死亡为止。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经济侦查大队只有法定的侦查和处理经济犯罪的义务和权力。如警方根据当事人的描述确定民事纠纷,警方不会介入。经侦查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1、认为有犯罪事实;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立案的,有控告人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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