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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71条的规定,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移送到人民检察院的案子至少一个月内,至迟两个半月可知道是否被起诉的结果。
移送到人民检察院的案子至少一个月内,至迟两个半月移交法院。
最快两个月。家属可以考虑尽快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阅卷,对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对公安机关掌握的口供及其他有关证据进行全面的了解,充分的研究后,才能做出有价值的初步判断。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全面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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