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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办?

2021-10-23
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当事人(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要执行。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况之一,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裁决不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提出仲裁条款,或者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法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同的;(5)适用法律确实有错误的;(6)仲裁人员在仲裁案件中有贪污行为、不正当行为、不正当行为的情况。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起诉书进行了取保候审,应该在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走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劳动争议案由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执行二审终审制,首先是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重新审理判决。上一级人民法院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不可以再上诉。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全部按正常流程办理,即通知当事人有关情况,通知诉讼权益义务,调查取证,开庭。开庭时判决人名单和法庭纪律公布,问是否要求回避。然后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调停、无法调停的及时判决。判决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对一审或二审生效的判决和调停协议,可以申请再审,是否再审由法院决定。

相关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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