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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立户口需要的条件:申请者本人要成年成家;申请者本人要有自己单独合法固定的住所。如果申请者已经结婚但没有住房而是和父母住在一起,根据《中华人...
1、在当事人的配偶户口登记在丈(岳)人的户口所在地,未办理过迁移手续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以夫妻投靠的名义,迁入到其户口所在地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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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因结婚迁入持结婚证。《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1,基础证件(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其他证件及资料: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购房入户(提供房产证及购房合同)、人才引进(提供劳动合同)等; 3,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5,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市外户口迁入重庆需要提供的资料及办理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重庆市公安派出所网上办理户口迁移工作规范》(试行)二、实行派出所网上办理户口迁移后,居民申请户口迁移,仍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及《重庆市公安局派出所户口登记工作规范》、《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户口当场办理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市外居民申请迁来本市内入户的,仍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按规定收取工本费)、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登记。四、户口迁移申报材料。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应根据下列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受理户口迁移:(一)本人户口迁移申请书。户口迁移应由申请户口迁移人本人申请办理。凡涉及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随迁成员,应有本人户口迁移申请书或在同一户口迁移申请书上有明确表态的认同签名;凡涉及户口迁移投靠的应经投靠方户主书面同意许可。(二)本人户口证明。本人及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全户《居民户口簿》(包括内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复印件。(三)户口迁移理由证明。即符合户口迁移政策条件的相应证明。如房产证明、调动通知书、聘用、录用通知书、用工合同、协议、工商执照、毕业证书等等。五、户口迁移时,不得更正或更改姓名、出生日期等主项目。六、申请户口迁移人公民身份号码是重错号的,应由其原户口地派出所按有关规定纠错后,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已申办《居民身份证》,由于户口发生迁移,未领到证件的,仍在原籍办证处领取证件。户口迁移后,自愿要求再办证的,必须交回原证后,才能在迁入地办证。(注:如果丢失补办的,必须填写《居民身份证遗失申明书》后,才能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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