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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三)企业章程文本。(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及其复印件。(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七)相关安全防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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