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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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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不服残疾等级结论,正确的做法是通过自下而上的复查程序,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平合理。即员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残疾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劳动委员会再次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职工对残疾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自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对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起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受到处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残疾等级鉴定是按照国家残疾评估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相互配合、支持的虚假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实施的。残疾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做出的技术结论。很大程度上是一项技术性的、专业性的工作,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对省级工伤鉴定结果不服的处理方式为:不得再次申请工伤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需向法院提起重新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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