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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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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 2、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使之成为某一特定的集团或群体。具体到本罪,只有运用言语等煽动和纠集多人去斗殴,并且负责组织的人数在3人以上,才能认定组织作用。 所谓“策划”,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计划方案、进行部署安排。具体到本罪,策划作用是对聚众斗殴活动进行整体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行动时间、地点、方案等。这种部署、计划安排即使最终没有完全被实行也不影响策划者的策划行为性质的成立。 所谓“指挥”,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调度。具体到本罪,指挥作用主要是指发号施令,命令、分配人员参加斗殴等。而且这种“指挥”也必须是全局性的,在斗殴过程中具体的参与人员临时性的分配打击对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种打击方式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指挥”行为。
所谓的设备,最基本的意思是设备,在聚众斗殴中,一般是刀、枪、棍子、棍子和其他足以造成伤亡的设备。但显然,设备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概念,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砖、砖、椅子、凳子、烟缸等,只要为了聚众斗殴的目的,就是设备的设备。聚众斗殴罪,是指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聚集群众互相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二)聚众斗殴人数大、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道路上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有武器聚众斗殴的。(一)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严重伤害、死亡的。
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010】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祖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人数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即: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三次以上聚众斗殴属于多次;聚众斗殴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属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人数超过二十人,再每增加三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或减少刑罚量: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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