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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证》的核发程序是:车主购车前应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车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向车籍地的县级道路运...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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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条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受理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 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如果可以补办,需要当事人持身份证到当初发放的道路运输资格证部门,申请查档补领资格证。补办的有关规定如下:1。《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应当补办新证书,重新编号,并在业户档案和车辆技术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书号码,登记新号码。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暂扣《道路运输证》的,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2、《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原因和有效期。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1个月。三、每辆车《道路运输证》一年内补办三次以上的,应当终止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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