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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人之间造谣虚假声誉,并造谣延长其商品声誉业务时间如何定性

2022-03-05
李某等人之举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指违反不正当竞争管理法规,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商业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规定,对此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一方面,李某此举是借此排挤你,属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说你的商品系假冒伪劣,是其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再一方面,你已遭受2万余元的损失,属法定的“重大损失”。这些表明,李某等人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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