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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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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现象确实比较多、层出不穷。 第一、假冒别人的知名商标,或者将别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 第二、采用与他人商品名字、包装、装璜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外观稍微改动造成近似。 第三、将知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者其简称作为本企业的名称、商标、商品名称等加以滥用。 此外,还有一些手段更为隐蔽的仿冒行为。 应当说,这些不正当的手段,不仅坑骗消费者、侵害其权益,更为严重的是破坏合法经营者的商誉,扰乱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此类“傍大牌”的行为存在,不仅为现代市场经济不容,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打击的对象。这种仿冒行为如果泛滥起来就没有人愿意创新了,仿冒别人的自己就可以牟利,我们要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就不可能达到,因此这是应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规制并且要认真执法予以打击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时,如果出现如下的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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