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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变更不需要通知债权人。公司进行合并、分立、减资、清算需要通知债权人,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法人股东变更不需要通知债权人。公司进行合并、分立、减资、清算需要通知债权人,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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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变更无需通知债权人。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需要通知债权人,应当自合并、分立、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未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股东变更不需要通知债权人,公司的股东变更对公司的债务不产生影响,个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公司如果只是内部股东发生变化,一般无需通知债权人,因为并不涉及公司资产的变化;公司只有在合并、分立、减资、解散等特殊情况下才应通过公告方式通知所有债权人。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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