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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关于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016年产假比2015年增加了,但各个省份的标准都不同,大多在国家规定的98天之外,延长产假3060天不等。安徽:延长产假60天;广西:延长产假50天;天津、浙江、湖北:确延长产假30天;广东:在98天生育假基础上,女性享受30日的奖励假;北京:拟在98天产假基础加上30天奖励假,为128天;山东: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拟增加产假60日;吉林:拟延长产假60天。
产假: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3周岁零7个月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后结扎输卵管者,增加假期21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原则上连续休假。人工流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息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休息42天。如果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中期终止妊娠假: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息5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假: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术后7天内不作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假:当日休息1天,但个别人因取环而引起不适而医生认为需休息的,可按医生开给的休息天数,给予公假处理。输精管结扎假: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假:21天。
女职工怀孕,休假按照规定,是不能休产假的,因为只是怀孕,不是分娩。如果确实因为怀孕不能上班,需要医院的病休证明,按照病假发放病假工资,如果没有医院病休证明,只能按照事假处理,不发给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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