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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
不能。股权质押后股东丧失了对股权的处置权,在质押期间是不能转让股权的,但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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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权在一般情形下,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后同意转让。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押权人经出质人同意,可以转让质押物;未经出质人同意,不能转让质押物;因擅自使用或者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质押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权质押后不能再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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