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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流程 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立遗嘱人必须带嘱文本、户口薄、工作证、产权证等,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员前往立遗嘱人所在地办理。但不管在何处办理公证,遗嘱人都要当着公证员的面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如事先已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的,应向公证员证实确实是本人的签名盖章。 立遗嘱人生前改变主意,撤销遗嘱或对原遗嘱进行修改补充的,另立新遗嘱进,立嘱人应向原来证明遗嘱的公证处提出,并在原立的遗嘱中注明撤销某年、×月、×日、×号公证书证明的遗嘱。
遗嘱公证流程 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立遗嘱人必须带嘱文本、户口薄、工作证、产权证等,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员前往立遗嘱人所在地办理。但不管在何处办理公证,遗嘱人都要当着公证员的面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如事先已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的,应向公证员证实确实是本人的签名盖章。 立遗嘱人生前改变主意,撤销遗嘱或对原遗嘱进行修改补充的,另立新遗嘱进,立嘱人应向原来证明遗嘱的公证处提出,并在原立的遗嘱中注明撤销某年、×月、×日、×号公证书证明的遗嘱。
1、申请遗嘱公证 (1)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a)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b)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c)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受理 (1)属于本公证处管辖。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2)符合申办要求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审查: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4、出具公证书符合下列条件,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1)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5)办证程序符合规定。遗嘱公证和继承权公证在遗产继承过程中是可有可无的程序,如果有遗嘱,在遗嘱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遗嘱就能保障当事人的继承权,即使没有遗嘱国家法律制度也保护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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