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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一)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二)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三)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四)对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全生产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危险作业场所和接触危险物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的安全生产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应当支付培训费用和培训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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