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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婚前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由妻子无关,妻子不承担还款责任。 但如果丈夫的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夫妻生活的,应当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
1、丈夫的婚前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由妻子无关,妻子不承担还款责任。 2、但如果丈夫的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夫妻生活的,应当认为属于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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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在离婚后,妻子对婚姻存续期间前夫所欠的债务有偿还义务。2、《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前所欠债务一般为婚前个人债务,妻子不需要承担还债义务
丈夫去世了,欠下的债务是不是应该由妻子偿还在天河开诊所的李医生去世后,一名病患突然找上门来,拿出一张3万元的《借据》,要求李医生的妻子彭女士清偿债务并支付利息。彭女士称,自己对丈夫欠钱一事毫不知情,因此拒绝还钱。最终结果将会如何呢 丈夫去世突然有债主上门 杨某诉称,李医生开办诊所时需要大量资金,陆续向她借了4笔款共计3万元。2009年4月25日李医生写了一份《借据》给她,写明“借到杨某人民币3万元,利息按3分息计算”。该借款是从2000年开始的,中间曾延续多次,并提供了2007年延续借据的复印件。请求法院判令李医生的遗孀彭女士代为清偿债务并支付利息。 彭女士表示,丈夫李医生是2010年8月间病逝的,她自己婚后就做家庭主妇,没有外出工作,维持家庭收入是靠李医生干活挣钱。她不知道杨某借款给李医生的事情,杨某也没有向她说过。 彭女士还称,李医生刚开诊所时根本不缺钱,她只见过杨某一次,杨某是李医生的病人,她认为《借据》上借款人李医生签名是冒签的。杨某反驳称,李医生借款,彭女士事后是清楚的,她提交给法院的借条是李医生最后一次确认的借条,之前确认的借条持有复印件,但原件都被李医生收回了。 口说无凭,彭女士提出鉴定申请。彭女士先提供了申请职业登记注册书上李医生的签名作为鉴定样本,但杨某认为该签名可能是由他人代签的。杨某有广州某医院门诊处方笺上李医生的签名,彭女士也不干了,说这份材料也可能是伪造的。 2011年4月,法院根据杨某的申请到李医生以前供职的医院调查取证,财务室工作人员却告知,相关资料已全部被彭女士的儿子阿强先一步取走了。事后,阿强承认拿走了签名,他说“原来拿走是想拿去作鉴定,后来就找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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