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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居民与内地配偶离婚处理办法

2024-11-12
针对港澳籍人士和内地居民之间的离婚事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双方均为自愿离婚且对于子女监护及财产处置已经妥善解决的,应同时前往大陆居民固定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若仅有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则可以前往另一方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 而对于夫妻双方均在港澳地区定居的情况下的离婚,若双方原本在内地缔结姻缘,之后双双迁往港澳地区定居,由于特殊原因,双方希望回到内地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可选择由当事人原结婚登记地、原婚姻地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受理。 至于在何处办理离婚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议离婚的,大陆居民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前往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对于中国公民以及外国人,大陆居民以及港澳台居民、华侨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也需要共同前往大陆居民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至于诉讼离婚的,则需要前往法院办理离婚事宜。 另外,如果双方都身处异地,应该如何办理离婚呢?同样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双方必须共同前往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无法在异地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是其中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待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终结。《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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