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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纳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
国家规定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是必须缴纳的。 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作法》的有关规定,目前个人 投资企业的形式主要有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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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是必须缴纳的。 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作法》的有关规定,目前个人 投资企业的形式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四 种。其中最大的区别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了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文件的下发,并不是指所有个人投资的企业都改征 了个人所得税,而只是对个人投资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了个人所得税,对个 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仍应按原政策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依据是将企业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仅负有限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而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股权转让所得,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来确定收入来源地,即:若被转让企业位于境外则股权转让所得确定为来自于境外,反之亦然。
财税(2010)111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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