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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 (二)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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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款的规定,在因检察院提抗诉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审理期间,如果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四条制定,供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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