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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先批捕在逮捕。如果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逮捕通知书送给家人,说明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
逮捕由检察院决定,但具体执行由公安机关操作。真正发出逮捕通知书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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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25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首先,公安机关会根据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天内提交检察院批准逮捕,可以延长一至四天。检察院一般会在七天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逃跑、结伙或多次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可以延长到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十几天,最长三十七天。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对可判处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也就是说,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两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一阶段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以两次为限。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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