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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孩子上学不犯法,但是违法。处理办法如下: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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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妇女在文化、教育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歧视女性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让适龄女性儿童少年上学是违法行为。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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