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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方式 1、分割经营法。 2、折价补偿法。 3、代耕。 4、轮耕。 5、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和承包土地被依法占用、征用所获得的补偿费,应由夫妻双方按份额进行分割。具体如转包、出租的,则可确定在转包、出租期内,对其流转的收益按时按份分割享受。如果存在入股形式的,则也可以考虑分割股份。婚姻存续期间,如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的,则该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属夫妻共同共有,应由夫妻共同分配。对于非夫妻共同承包经营,而是以一方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的,其安置补助费带有明显的人身附属性,应属承包一方所有,但对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助费,虽为一方所承包,但应考虑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承包土地的共同投入,应酌情给予另一方予以补偿。
一、此问题的关键点是要区别你承包的土地属于哪种土地。 从农村集体村组承包土地一般是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家庭承包,一种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其他方式承包。`区别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不同。 (一)、家庭承包:又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家庭承包、内部成员承包经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其成员权以每个农户家庭成员为生产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承包方对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一种经营形式。家庭承包的特征如下: A.家庭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方式:"四荒地"之外的农村土地适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应当采取家庭承包。 B.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地权利是作为组织成员所享有地基本权利;不允许他人剥夺限制。 C.家庭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D.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①按户承包;按人分地。 ②适用"30年不变"基本政策。 (二)、以其他方式承包是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由其他单位和个人承包.基本特征如下: A.不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 B.不适用"30年不变"基本政策。 C.只有不适宜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等才适合以其他方式承包。 D.其他方式承包也需权利人与村集体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E.其他方式承包应采取公开订约程序【主要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F.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人权利内容更丰富;承包地流转的限制放松。 G.承包人可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二、综合具体分析——村里收回基本家庭承包地,违法。 由于你承包的土地并非四荒地,而且并非单独承包取得(村组成员抓阄各自取得),而且这是通过非“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获取,综合判断你所承包的土地应为庭基本承包地。那就是前面分析的第一种承包地,应该保持30年的承包期不变,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村里要求提前收回承包地的做法与法不符。 三、救济途径。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因此如果村里作为发包方执意收回你的承包地,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方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有进一步问题,欢迎追问。
所得征地补偿费只能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人获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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