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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公司法》只规定董事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所以只要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董事长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董事长就可以担任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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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公司法》只是规定了董事、财务负责人等不得兼任监事,所以只要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董事长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那么董事长就可以当财务负责人。
不违反公司法规定,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该证券公司被处置负有主要责任的,暂停其任职资格1至3年;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第六十条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其年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停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处以其年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一)拒绝配合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依法履行职责;(二)拒绝向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移交财产、印章或者账簿、文书等资料;(三)隐匿、销毁、伪造有关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四)隐匿财产,擅自转移、转让财产;(五)妨碍证券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和业务运行,诱发不稳定因素;(六)妨碍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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